常州工学院校园网电子邮箱管理办法
校网教[2018]1号
为规范校园网电子邮箱系统(以下简称邮箱)管理,充分发挥学校邮箱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在校师生、离退休教职工、校友等。
第二条 邮箱账号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按相应规则统一分配。新入职教职工的账号,随入职手续办理同步进行;学生账号,按照教务处提供新生报到名单,统一进行邮箱注册。
第三条 部门需要开设邮箱,应填写《公用电子邮箱与上网帐户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
第四条 教职工离职时,可保留邮箱账号3个月。离职教职工应将个人重要邮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转移。
第五条 学生毕业后,其邮箱账号不清除,以校友身份继续使用。
第六条 邮箱用户不得将其账号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用户发现账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向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报备处理。
第七条 邮箱用户在邮箱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学校网络管理制度。
2.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3.不得因非法目的使用学校邮箱。
4.不得利用邮箱进行任何可能对学校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5.不得利用邮箱上传、展示或传播任何虚假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6.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誉权或其他任何合法权益。
7.不得在邮箱中传输、保存相关涉密文档。
8.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账号出现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向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报备。
第八条 用户如忘记账号密码应携带有效证件到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报备并修改。
第九条 部门邮箱由各单位指定邮箱管理员负责管理,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