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校园网电子邮箱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5-10-10浏览次数:2166

常州工学院校园网电子邮箱管理办法(修订)


为确保学校电子邮件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常州工学院校园网电子邮箱(以下简称校园电子邮箱)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在校师生、离退休教职工、校友等。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管中心)负责校园电子邮箱的管理、维护工作,保障电子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第三条 校园电子邮箱账号由信管中心按相应规则统一分配。新入职教职工的账号,随入职手续办理同步进行;学生账号,按照教务处提供新生报到名单,统一进行邮箱注册。

第四条 各单位需要开设邮箱,须由单位指定邮箱负责人通过学校综合服务平台或学事通进行线上申请。

第五条 教职工离职时,可保留邮箱账号3个月。离职教职工应将个人重要邮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转移。

第六条 学生毕业后,可保留邮箱账号6个月,毕业生应将个人重要邮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转移。

第七条 校园电子邮箱是学校重要信息系统,为保障在校师生办公、学习、科研等业务需要,并避免闲置账号带来的垃圾邮件、诈骗等非法使用的风险,校园电子邮箱超过一年未登录或出现异常问题则锁定邮箱,用户需申请解锁后方可使用,连续三年以上未登录邮件系统的账号则将清理邮箱。教职工离职或学生非正常毕业离校三个月后则停用邮箱。

第八条  邮箱用户的责任和权利

(一)用户在邮箱使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不得发送、转发敏感信息,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用户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严禁使用校园电子邮箱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三)个人邮箱仅限本人使用,禁止将邮箱转借他人。

(四)因使用校园电子邮箱导致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如:通过电子邮件购买商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等造成的损失等。

(五)用户应定期清理过期邮件,以免因存储空间限制而影响邮件的正常收发。

(六)用户邮箱因故不能正常使用时,用户有权要求信管中心进行处理,直至能够正常使用。

(七)校园电子邮箱密码遭他人篡改或丢失时,用户可凭有效证件(工作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到信管中心进行更改。

第九条  信管中心的责任和权利

(一)负责校园电子邮箱的管理、维护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校园电子邮箱的日常运行管理与维护,定期作好邮件备份和故障恢复工作。如因系统维护而必须暂停服务时,应提前以网站公告、群发邮件等方式通知用户。

(二)尊重用户的注册信息和电子邮件内容的隐私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任何人不得在未经用户本人许可的情况下阅读其电子邮件内容,但应公安机关要求查阅除外。

(三)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用户,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如发现用户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该用户的邮箱使用权,而无需通知用户。

1.利用网络故意传播不健康信息或敏感信息;

2.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失密;

3.利用电子邮箱对他人进行骚扰;

4.盗用、破坏他人邮箱帐号;

5.利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传送“垃圾邮件”;

6.其它违犯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以上各项情形一经查实,将立即清除该用户邮箱帐号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免责声明

(一)用户因使用校园电子邮箱传输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校园电子邮箱因遭受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的用户数据损失,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信管中心负责解释。原《常州工学院校园网电子邮箱管理办法》(校网教〔20181号)同时废止。